今天小编带大家来谈谈劳动法的事情,今天举个案例来阐明,希望给你们带来协助!
【案例详情】
钱某于2013年招聘至A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商定每月30日为发薪日。合同实行过程中,A公司未按商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钱某向A公司催要工资不成,回绝提供劳动。A公司以钱某屡次旷工违背劳动合同和厂规厂纪为由将其开除并向钱某发出解雇通知。仲裁判决A公司向钱某支付工资8575元,赔偿金25883元。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无需向钱某支付赔偿金,仅需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薪资而回绝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劳动者辞退能否合法?
【案例剖析】
法院审理以为,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互相连续实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的义务。
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劳动者实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商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此恳求劳动者再实行提供劳动义务。
如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回绝按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已属违约,劳动者不实行劳动义务请求用人单位先实行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是合法合理的。
用人单位不纠正本身的违约行为,反以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义务违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者能够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同时规则,5月应当按实践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苏海南表示,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不同,主要是思索地域差别,依据当地高温天气的时间来布置,“广东可能到了10月还会呈现高温天气,而北京9月就不热了,两地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自然有差别。”
大家一定要注重本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今天小编和大家说的这个案例希望能给你们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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